2004年2月9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向中国电信、网络通信、移动通信、联合通信、卫星通信和铁通即六大通信运营公司以信电函的形式发文,即[2004]14号“关于对光电缆等电信设备实行产品认证的通知”的通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目前,电信设备第三方认证机构已正式获得国家批准成立,我部拟将一部分产品(电缆、光缆、配线架、电源等共29种,具体名称见附件1)从2004年3月1日起,全部转为第三方产品认证。”通知中第2、4条规定“目前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见附件二,其出具的电信设备产品认证证书可替代上述产品的进网许可证,供各运营企业参考使用;……各运营企业今后在对上述产品招标选型时,仍应按一贯政策参考该产品的进网许可证或产品认证证书,不应重复测试和收费。”通知*后强调“为了保证网络质量和产品政策的延续性,工业和信息化部仍将对上述纳入第三方产品认证的电信设备实行行业监管,不定期发布产业政策及开展监督检查,请各电信运营企业在选用上述产品时仍遵循有关政策要求。” 我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产品中的“电源类、线缆类、配线架箱类”29种产品,于2004年3月1日起将由政府部门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统一过渡到第三方产品认证,即原来的由强制性认证过渡到了自愿性认证。 |